又一特大虚开发票案! 6000000000!疯狂注册400多家空壳公司,手段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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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财税管家 智通财税 2022-07-21 17:08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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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三天,继“税筹专家”利用税收优惠骗税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又侦破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涉及金额高达60亿!金额之大,令人咂舌...
利用“加计抵减”疯狂虚开
涉案金额超6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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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侦破了沪市首例利用“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列案件,捣毁开票窝点10个,涉案价税合计60余亿元。
经查,以唐某、张某、高某等人为首的3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指使他人在本市注册成立了400余家服务类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

本案中这个团伙,与其他团伙不太一样,可谓是“技高一筹”。利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层层放大对外虚开发票的金额,却不增加要缴纳的增值税。
简单来说,初始成立空壳公司A0,向A1公司开具100万(不含税)增值税专票,则A0需要缴纳6万元的增值税,而A1取得发票后,利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以扣除的进项税共计6×(1+15%)=6.9万元,因此,A1又可以向A2开具115万元的发票,而此时其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税款,相当于“零成本”。以此类推,到A5就能翻番,到A17就可以对外虚开1076.13万元票面金额,64.57万元税额的发票,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税款。

那么税务局是怎么发现的?
税务局协同公安等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检测到了有企业申报“加计抵减”项目的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严重不符,存在虚开犯罪的可能。
进而进行层层深挖,找到了准确的线索,并顺藤摸瓜,揪出了犯罪团伙,实现了对上游虚开企业和下游受票企业的全链条打击。
无独有偶!
4月,青岛警方侦破一起涉案30多亿元的虚开发票案,打掉犯罪窝点5个,冻结涉案资金1000多万元。今年5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通知,集中力量联合严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释放了“骗税必严打”“违法必严惩”,坚决不让减税降费“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的强烈信号。2022年4月,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黄岛分局经侦大队等单位经过缜密侦查,在其他警种和全国多地公安机关配合下,侦破一起涉案30多亿元的虚开发票案,打掉犯罪窝点5个,冻结涉案资金1000多万元。去年1月,青岛的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10家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涉案金额数亿元。由于数额已经涉嫌犯罪,税务稽查部门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后发现,涉案的10家公司都是主营园林、木材相关生意。表面上看,这些公司近年来一直在从种植林木的“农业合作社”手中收购木材,经过加工后再卖给其他人。但民警很快发现,其中两家由杨某甲和杨某乙(均为福建人)经营的公司,有重大疑点。两家公司在发票进出上都存在不匹配的问题;此外,公司名义上是做林木、木材生意,实际上既没有苗木种植点也没有木材加工点,而且注册地都在普通的门头房或者写字楼内,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更可疑的是,两家公司与“农业合作社”签订购买林木合同并支付了费用后,“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者又通过多种渠道,将费用退回到公司经营者或者亲友手中。民警判断,杨某甲和杨某乙经营这两家公司很可能以购进木材为幌子,掩盖自己购买发票的行为。两家公司为啥要购买发票?经侦民警根据经验判断,他们购买的发票只有一个目的:抵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抵扣购进货时已缴纳的增值税。正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的作用,部分企业经营者为降低运营成本,产生了从非法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歪念头。民警分析后认为,两家公司从“农业合作社”手中购买虚假的木材交易产生普通销售发票后,把这些发票当成公司进项做进账里,随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民警查询国家法律法规后发现,为了鼓励和保护农业生产,国家对部分农产品实施免税政策:在木业方面,使用木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销售普通发票,可以用以抵扣9%税款。这就是不法分子的终极目标——这两家公司和实际经营者,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接下来的3个多月里,警方通过侦查,梳理出涉案公司法人、股东、会计等人员关系,确定犯罪嫌疑人;这起案件涉及超过3.5万份发票,涉案金额超过30亿元,涉及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东等28个省、市、自治区。2022年4月21日,在青岛、莆田、临沂、昆明等地,公安机关采取统一收网行动,抓获包括杨某甲、杨某乙在内的涉案人员,打掉5个虚开窝点,查获电脑、手机、发票打印机、税控盘45个、银行卡、账簿、网银U盾等物品。据警方介绍,涉案人员中,有虚开、收购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的,有虚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有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收取手续费的“中介”。警方查明,杨某甲实际经营的公司不仅从全国多地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以购买的木业合作社的普通发票为进项来源。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本案中木材发票从“农业合作社”或税务代开形式,以原木名义开出,进入二层贸易企业后变身木方,直接开具给建筑类企业。进入二层贸易类企业后,这些有发票却没实物的“木材”又变身各种产品,木材发票源源不断流入建筑类企业,为这类企业逃税提供支持。目前,除杨某甲、杨某乙的那两家公司,民警还掌握了其他涉案企业的部分证据或线索,相关涉案人员也被警方控制。目前,公安机关已打击处理130余人,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国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鼓励经济发展的举措之一。现实生活中,部分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通过介绍他人、自己购买此类发票来牟取不法利益。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办案民警表示,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却熟谙经济活动的规律和法律,要和他们斗智斗勇,不亚于一场头脑风暴。但不管面对的是怎么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民警都会坚守岗位,守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严打开始!税务局发话:
即日起,这种行为将重点查处!
早在2021年,税务局就提出“严征管”,聚焦8个重点关注的行业和领域以及5项重点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引起纳税人的警觉。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根据征管法规定: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切记不要虚开发票,只要涉嫌发票虚开,绝大多数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了;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出来,所以万万不能为了一点点利益,赌上自己的未来!
注意!善意取得也有风险!
处理不当,不能抵扣和扣除!
我们在众多虚开发票的案件中发现,总会有很多企业“无辜”中招,明明是正规途径取得的发票,却被税务机关稽查。而尽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有些情况往往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扣除凭证不仅限于发票,若其他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且税务机关能够认可,则可以凭借该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教你几招
是不是虚开看发票就知道了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企业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去很远的地方采购天然气。如果明明纳税人可以就近采购,却从他地购进,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这是安徽省的一家建筑企业,该企业在安庆承接了一个江堤修筑工程。在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时,一张材料发票显示这样的信息:货物名称:块石,价税合计99800元,税率17%,购买方为被查单位,没有问题。但销售方一栏却显示这样的信息 :销货单位为镇江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在镇江市某区某写字楼一个写字间。销售地、采购地相距1500公里,如此远的距离,对于销售和采购块石来说,极不合常理。这种低价值的货物,安庆附近同样会有生产,舍近求远采购,只能指向该单位接受了虚开。随后的调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该单位因接受虚开,被定性为偷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虚增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为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同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管理费用”账簿、凭证时,发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为“胜*电子经营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为29999元,无任何相关合同、协议。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回答是:管理咨询费。检查人员查询“胜*电子经营部”相关注册信息,发现该经营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销售。显然,这样的单位是不可能提供咨询服务的,该发票所记载的业务并不存在,为虚开。最终,该单位发票违法行为被处罚,同时,虚列费用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并被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所以,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对大华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在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发现列支有不少的会议费,查看其中较大金额的一个记账凭证,后面是一张名称为会议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0000元,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查验为真)等证明资料。虽然形式没看出什么问题,但检查人员依旧认为,整数金额存疑。通过延伸调查开票单位,确认该发票业务内容并非会议费,而是餐费储值卡,且该储值卡并未发生支出。最终该单位因虚增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上述发票检查的经验,对纳税人同样意义重大。在日常取得发票过程中,如果发票查验为真,财务人员也要注意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发票信息进行分析,以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问题,避免因取得有问题发票而遭受经济损失、承担税务风险。
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
到“虚开发票”要怎么办
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购方企业不知对方虚开,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税务局会不会处罚呀?遇到这个问题三个字“不要慌”,这时候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我们提供三种方法,供大家选择。
01 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02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3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综合来源: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纵相视频,转载需标明出处,侵权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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