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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答 疑

  有36人浏览   日期:2022-04-28

 答  疑

 

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15号)规定,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的采暖费免征限额计算=140平方米*28元/平方米*70%=2744元。超过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暖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补贴”在客户端-正常工资薪金-“本期其他扣除-其他” 中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吗?

 

2022年04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

 

针对上述纳税人关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第一,纳税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

 

第二,纳税人必须在将需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以后,才能转入进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入库的,不得转入继续抵扣。


请问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主体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2年04月17日 

答复时间:2022年04月19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确定,延续了此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从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主体条件。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销售额比重的计算区间。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计算公式的分子为六个行业项下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

 

第二,关于行业登记信息。

 

对于纳税人六类收入占比超过50%,但纳税人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个行业的,特别是六个行业中某类收入为该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纳税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行业登记信息变更。

 

第三,关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在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到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并对存量留抵税额实施退税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已经完全覆盖了此前的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因此,新政实施后,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税务机关如何核准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何时退还税款?

 

留言时间:2022年04月22日 

答复时间:2022年04月23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

 

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当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的决定后,将相应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发送给同级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按规定进行退库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

 

 

 

以案说法:管理费用涉及的九大税务风险

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公布: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处罚款368311.70元。

 

 

违法事实:

1、2019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旅游费8700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家电费、服装费、物业费等合计6170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服装费、装饰材料等合计165019.23元。以上费用与该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系股东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取得分红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20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205000.00元;2020年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6600.00元,均为年会抽奖发放给员工的手机奖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酒水费用187999.99元,为购买茅台酒对外赠送;列支礼品费440000.00元,为购买黄金对外赠送;列支超市卡98000.00元,为购买山姆超市卡对外赠送。以上对外赠送的礼品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视同销售。

4、2019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列支费用200000.00元,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据且无法补开。

最终,该公司构成偷税,被处罚款368311.70元。

风险提示:

管理费用一直是稽查的重点,以下九类风险点一定要着重注意:

风险一: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乱挂

管理费用二级名细挂账要正确,以免产生税务风险。建议分6大类设置:

1、薪酬类: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福利费等;

2、日常费用:办公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快递费等;

3、专项费用:培训费、审计费、中介服务费等;

4、办公场所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气暖费等。

5、摊销、折旧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分摊等。

6、减值类:资产减值的费用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等。

风险二:向员工发放的餐费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三: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四:向员工发放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五:股东员工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

1、增值税风险,报销如果涉及专票,涉嫌虚抵增值税的嫌疑。

2、企业所得税风险,涉嫌虚增成本,构成偷税。

3、个税风险,有些企业让员工或股东老板找发票在公司报销,偷逃个人所得税。

风险六:企业组织旅游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风险七: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八:企业发放的出差补贴

1、据实报销:员工可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不征收个税。

2、对于没有票据的,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补贴在标准内不征收个税;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3、单位借差旅费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九:向员工发放劳保用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职工发放其他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则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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